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定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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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會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區別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要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仲裁委員會是常設性仲裁機構,一般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由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並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員7至`11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法律、經濟貿易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於1/3。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 從事仲裁工作滿8年的;② 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的;③ 曾任審判員滿8年的;④ 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的;⑤
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 仲裁委員會根據不同專業設置仲裁員名冊,便於當事人挑選仲裁員。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結案期限等方面的問題如上所述。如果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這個時候勞動仲裁委員會最後的結案日期應該是不超過四十五日的,如果案件有特殊的情況或者是因為其他的特殊原因的話,需要延長最多十五日,所以如果出現勞動糾紛,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問題還是比較省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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