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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會應如何運用仲裁建議書

仲裁委員會應如何運用仲裁建議書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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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委員會設立登記

仲裁委員會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另根據需要在其它設區的市設立,但不按行政區劃設立,由設立地的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並按規定重新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司法廳登記。rnrn《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rn第10條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rn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rn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rnrn第11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rn(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rn(二)有必要的財產;rn(三)有該委員會的組成人員;rn(四)有聘任的仲裁員。rn仲裁委員會的章程應當依照本法制定。rn第12條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員7至11人組成。rn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法律、經濟貿易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