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行政機關嗎
在工作中,員工和用人單位避免不了發生矛盾,當我們和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該如何解決這些爭議。通常情形下,為了更好的解決雙方矛盾一般選擇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話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是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來解決勞動爭議,那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行政機關嗎?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行政機關嗎
《勞動法》第八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設立的,代表國家行使仲裁權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生效裁決實施,三方聯合處理勞動爭議的準司法性的國家仲裁機構。因此,雖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中有勞動保障部門的代表,雖然其主任由勞動保障部門的代表擔任,雖然其辦事機構設在勞動保障部門,但是可以肯定地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是行政機關。
另外需要明確的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之列。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對特定人、特定事所進行的直接對其權利義務發生影響的行為。雖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針對特定人、特定事作出的,其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影響也是可以肯定的,但是由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仲裁機構而非行政機關,其仲裁裁決不能被認為是具體行政行為。
二、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怎麼辦?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所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是行政機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裏面成員雖然有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辦事機構也在勞動保障部門,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是行政機關。此外,如果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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