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仲裁委員會是做什麼的
仲裁機構其實我們都是經常聽到的。那麼最著名的可能還是國際仲裁委員會。所謂的國際仲裁委員會是一個長期存在用來接受當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請並且進行仲裁的一個機構。但是仲裁機構是沒有實際權力的,尤其是國家與國家之間進行仲裁的話。今天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了國際仲裁委員會是做什麼的相關知識。
一、國際仲裁委員會是做什麼的
常設仲裁機構本身並不具體負責處理某一仲裁案件,其主要職能是對提交其仲裁的案件實施行政管理,保障所適用的仲裁規則的實施。儘管各常設仲裁機構的具體職責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職能:
1.接受當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請
對仲裁管轄權問題進行初步審理各仲裁機構都設有專門的辦事機構,如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的祕書處,倫敦國際仲裁院的登記處,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祕書局等,這些辦事機構負責受理當事人向各該有關仲裁機構提交的仲裁申請。由機構對當事人的申請及其所依據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進行初步審查,若認為有管轄權的話,即可決定受理當事人提交的案件,並按仲裁規則及其有關的收費標準收取仲裁費。
2.協助仲裁庭的組成工作協助仲裁庭的組成,是常設仲裁機構的重要職能。
如果當事人就其約定的獨任仲裁員或首席仲裁員不能達成一致,或者在由三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指定仲裁員,按照許多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的規定,由仲裁機構指定上述各仲裁員。例如,按照1998年1月1日起生效的《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仲裁規則》第8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約定爭議由獨任仲裁員審理,但雙方當事人未能在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仲裁申請之日後30日內或祕書處允許的額外期限內就此獨任仲裁員達成協議,該獨任仲裁員由仲裁院指定。如果爭議在由三位仲裁員審理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未能對其應當指定的仲裁員作出指定,則仲裁院有權對此仲裁員作出指定。按照1998年1月1日實施的《倫敦國際仲裁院仲裁規則》第5條的規定,在由三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時,首席仲裁員由仲裁院而非當事人指定。其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也有類似規定。此外,這些仲裁機構還可以作為臨時仲裁的指定仲裁員的機構,或依照當事人的申請作為管理機構。
3.撤銷對仲裁員的指定和指定替代仲裁員這是常設仲裁機構的另一重要職責。
例如,按照《倫敦國際仲裁院仲裁規則》第10條的規定,如果仲裁員故意違背仲裁協議或應當適用的仲裁規則,無故拖延仲裁程序,或者存在着對某一仲裁員的公正性和獨立性產生正當懷疑的情況,仲裁院有權作出撤回對該仲裁員的指定或要求其迴避的規定。《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仲裁規則》第11條、《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28條、《美國仲裁協會仲裁規則》第9條,均有類似的規定。因仲裁員死亡、仲裁機構接受仲裁員辭職或迴避,或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請求,仲裁機構也可以對替代仲裁員作出指定。除了以上三項基本職能外,有些仲裁機構還有其他一些職能,如確認仲裁庭的組成;批准仲裁庭與當事人之間共同簽署的審理事項;對仲裁裁決的草案進行審查等。
以上便是今天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關於國際仲裁委員會是做什麼的相關知識,那麼我們現在知道了,國際仲裁委員會主要是接受申請人的申請並且按照相關的法律對事情進行仲裁,同時國際仲裁委員會還具有對於兩個國家之間的事物進行仲裁的權利,如果您還有問題,歡迎諮詢本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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