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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區別

特殊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區別
律師解答:兩者的定義不一樣。律師解析:兩者的定義不一樣。
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地域管轄,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它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
與其他法定管轄相比,專屬管轄具有優先性、排他性與強制性。
專屬管轄是法院管轄獨有的制度,仲裁沒有專屬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