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的區別是什麼
我國國土面積廣袤而遼闊,人口眾多,各個地區觀念習慣不同,處事方式也不同。我國政府在管理時也會採用多種管理方式,以方便更便捷更高效的為人民服務,解決人民難題。最為常見的就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那麼,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的區別是什麼呢?本站小編詳細為您解答。
一、級別管轄
(1)確定級別管轄的標準:案件的性質;案件的繁簡程度;案件的影響範圍;訴訟金額的大小。
(2)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案件。
中級法院的管轄:
①重大的涉外案件,是指A爭議標的額大,或者B案情複雜,或者C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注意:
1、必須是“重大”,何為“重大”?滿足上述三者之一即可。
2、何為“涉外”?即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具體説來,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或者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係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或者訴訟標的物在外國的民事案件,為涉外民事案件。當事人、法律事實、訴訟標的物三者之一涉外即可。
②在本轄區內(超過了基層法院的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比如,訴訟標的額大或訴訟單位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經濟糾紛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二、地域管轄
可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合併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又可稱“普通管轄”或“一般管轄”,它是以訴訟當事人住所所在地為標準來確定管轄的。
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民事案件以作為訴訟的特定法律關係或者標的物所在地為標準而確定的管轄。
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必須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是指當事人可就第一審民事案件,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通過協議,選擇在某一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而產生的管轄。
選擇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關於一般地域管轄的第3款中規定,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區內,各該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第23條至33條在特殊地域管轄中常給有關案件規定了兩個甚至兩個以上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這樣一來,就往往發生對同一案件,兩個或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情況,民事訴訟法規定,遇有這種情況,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如原告同時向兩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這就是所謂的選擇管轄。
共同管轄
共同管轄是指兩個以上的法院對同一個訴訟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轄權的情況。
合併管轄
合併管轄,又稱牽連管轄,是指對某個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與該案有牽連的其他案件。合併管轄是因為對某個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基於另外案件與該案件存在某種牽連關係,有必要進行合併審理而獲得對該另外案件管轄權的管轄。例如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時,人民法院應當適用合併管轄。
三、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的區別
地域管轄與級別管轄不同。級別管轄從縱向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解決某一民事案件應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而地域管轄從橫向劃分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解決某一民事案件應由哪一個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
但是,二者是有聯繫的。地域管轄是在級別管轄的基礎上劃分的,只有在級別管轄明確的前提下,才能確定地域管轄;而要最終確定某一案件的管轄法院,則必須在確定了級別管轄之後,再通過地域管轄來進一步具體落實受訴法院。
上文中,對於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分別做出了定義,並對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的區別進行了分析對比,以體現兩者的不同。但是,我們也可以瞭解到,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雖然是兩種管轄方式,但它們之間還是有一定聯繫的。在日常生活中,應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管轄方式,提高辦事效率,解決百姓難題。如果您還有更多關於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的問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聊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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