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訴訟標的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爭執的標的物所在地、被告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關係所確定的管轄。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案件適用於特殊地域管轄:
(1)合同糾紛案件。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侵權行為案件。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3)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4)票據糾紛案件。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者主管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5)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
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海難救助費用糾紛案件。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9)共同海損糾紛案件。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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