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在我國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如何判刑?

在我國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如何判刑?

由於我國過去長期處在和平時期,很多人對於戰爭幾乎已經忘卻。而包括很多人在內,對於戰爭時期窩藏逃兵的行為都感覺很遙遠,相關知識更是不太清楚。那麼,在我國,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如何判刑?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如何判刑

第三百七十九條戰時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什麼是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

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是指戰時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戰時部隊兵員管理秩序。戰時嚴格部隊的兵員管理,是完成各項任務、奪取作戰勝利的需要。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情節嚴重的行為,違反國防法規定的公民應當支持國防建設的義務,嚴重妨害部隊兵員管理秩序,削弱部隊戰鬥力,危害國防利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逃離部隊的軍人故意提供隱蔽處所、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窩藏,在這裏是指幫助逃離部隊的軍人進行隱藏,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或處罰。其不僅包括提供場所讓其藏匿、隱藏,也包括為其指示地點幫助其隱藏,還包括為其提供財物資助以使其進一步逃跑或隱藏。其目的都是為了使逃離部隊的人逃避有關部門的追查、尋找,進而逃避有關制裁。

逃離部隊的軍人,是指現役軍人逃離部隊的行為已經觸犯刑律,足以構成犯罪,情節嚴重的情況。其既可以是逃離部隊構成犯罪的軍人,又可以是逃離部隊尚未構成逃離部隊罪亦沒有其他罪行的軍人。前者既包括逃離部隊構成逃離部隊罪的軍人,又包括逃離部隊犯有他罪的軍人。

窩藏逃離部隊構成犯罪包括逃離部隊罪或者他罪的軍人,其又觸犯窩藏罪,對之應當按想象競合擇一重罪從重處罰。所謂逃離部隊的軍人,是指不經請假而擅自離開自己所在解放軍現役部隊、武裝警察部隊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部隊或民兵組織的軍人,雖經批准探親、休假、住院、出差、學習但逾期不歸的軍人,以及雖在休假、學習、出差期間而遇到國家發佈動員命令後不立即歸隊的軍人等。對擅離部隊或者逾假不歸的軍人,情節尚不嚴重,或者未造成任何危害後果的,儘管為其提供了隱蔽場所或資助少量錢物的,亦不應按犯罪論處。

窩藏逃離部隊的軍人必須發生在戰時,才可構成本罪。不在戰時而在平時,即使有窩藏行為,亦不能以本罪論處,但這不排除可以構成他罪如窩藏罪。何謂戰時,具體可參見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

以戰時窩藏逃離部隊的軍人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其罪。情節嚴重,是指資助部隊指揮人員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職責的人員,如機要、保密人員;資助人數多的;資助時間長,次數多,數額大,屢教不改的;提供虛假情況,或為逃兵通風報信,使其逃脱的;拒絕認錯,態度惡劣,且不改悔,以致貽誤尋找時機,導致逃兵被俘、死亡等嚴重後果的,等等。只有在戰時窩藏逃離部隊的軍人的才構成犯罪,平時不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如果不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以為是其他犯罪分子而予以包庇的,不構成本罪,應以包庇罪論處。如確屬不知情而對逃離部隊的軍人而予以收留、資助的不以本罪論。

三、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如何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的界限

二者對象相同,行為亦有某些相似,如都可能提供住食場所、財物等,因此,容易發生混淆,但兩者還是有着本質的區別,

(1)主觀故意內容不同。本罪意圖在於使其受到窩藏,即逃避部隊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查找;而後者則是為了使用逃離部隊的軍人的勞動力。其客觀上雖有提供財物、住所的行為,但其目的在於使他為自己服務。因此,在有關部門向其查尋時一般不會為其説謊,而本罪行為人則通常會表現為積極給被窩藏人遮蔽。

(2)客觀行為不同。本罪為其提供隱蔽場所、財物一般是無償的,並不想要對方提供勞動力加以償還。在行為上,一般表現為暗地裏隱藏、幫助其逃跑;而後者則表現為有償聘請他人為自己服務,其不一定為其提供住宿場所。

(3)對時間的要求不同。本罪必發生在戰時;而後罪則無這一要求,既可以發生於戰時,又可以發生在平時。有時候,行為人如果出於窩藏的故意,為其提供住處、財物,並讓被窩藏之人提供一些勞動,形式似乎是僱用,實為窩藏,這時就應以本罪論處,而不是構成後罪。

(二)本罪與窩藏罪的區別

1、主觀要件不同。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軍人且為逃離部隊的軍人而仍決意窩藏;而後者則為明知是犯罪者而決意窩藏。

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行為的對象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軍人既可以是不構成任何犯罪的軍人,又可以是構成犯罪包括逃離部隊罪或他罪的軍人,而後者則不一定是軍人,既可以是軍人,也可以是非軍人,但必須是犯罪人。

3、時間要求不同。本罪必以發生在戰時為構成必要;而後者則無這一要求。

4、客觀要件不同。本罪屬情節犯,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有構成其罪;而後者則為行為犯,一般情況下,只要實施了窩藏行為,除非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都要以犯罪論處。情節嚴重則是其罪的一個加重處罰情節。

5、客體不同。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部隊的作戰秩序及其兵役制度,進而指向國家的國防利益;而後者則是通過妨害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進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當然,行為人在戰時所窩藏的逃離部隊的軍人如果構成了犯罪,包括其逃離行為已構成逃離部隊罪或具有其他罪行,這時又牽連觸犯窩藏罪,對之應當擇一重罪即後者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