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如何規定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量刑標準?
一、刑法中如何規定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量刑標準?
《刑法》中規定的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刑法》第445條規定的。該條規定:“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449條規定:“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刑法》第450條規定:“本幸運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刑法》第451條規定:“本章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佈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道敵突然襲擊時。
部隊執行戎嚴任務或者處直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二、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的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遺棄傷病軍人罪的界限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與遺棄傷病軍人罪都侵害了戰時救護秩序,犯罪的對象都是我軍的傷病軍人,主觀上又都是故意犯罪,犯罪主體也有相同之處,在定罪上 界限不易劃清。其主要區別在於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有所不同。遺棄傷病軍人罪是將傷病軍人丟棄,使其不僅得不到救護治療,而且還面臨脱離部隊的更大危險。而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則僅是使傷病軍人在醫療救護單位得不到救治,不存在傷病軍人脱離部隊和醫療救護單位的危險。
(二)區分本罪與醫療事故罪的界限
1、在犯罪的主觀方面,罪過的表現形式不同。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在主觀上是故意犯罪,行為人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主觀上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而醫療事故罪在主觀上是過失犯罪,行為人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主觀上出於疏忽或者輕信的態度。
2、在犯罪的客觀方面,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表現為不作為的行為犯,客觀上並不要求造成致傷病軍人傷殘或者死亡等嚴重後果,犯罪對象是軍人,而醫療事 故罪則屬於結果犯,必須造成傷病人員死亡或者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犯罪行為即可以是不作為的,也可以是作為,犯罪對象可以是軍人,也可以是非軍人。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是有可能會被法院判處執行緩刑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於此類被執行緩刑的處罰,若是在執行刑罰期間有立功表現,法院就有可能會撤銷原來判處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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