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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登記後果是怎樣的,生效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股權質押登記後果

股權質押登記後果是怎樣的?生效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股權質押登記後果也就是股權質押的法律效力,是指股權質押生效後,質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依照我國現行擔保法律制度的規定,股權質押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質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股權質押法律關係中的質權人在其質權所擔保的債權清償期屆滿而未獲清償時,可以依法行使質權。根據《物權法》219條和220條的規定,股權質押法律關係中的質權人可以通過與出質人協議以股權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股權的方式行使質權,並從股權的處分價款中優先受償。

應當注意的是,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後,其價款如超過質押合同約定的擔保範圍,超出部分歸出質人所有;如有不足,出質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不足部分作為普通債務由債務人承擔。

(二)質權人享有收取孳息權

《物權法》213條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約定。由此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在沒有質權人和出質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質權的效力及於質物所生的孳息。需要注意的是,質權人在收取孳息時並不當然取得孳息的所有權,而是僅就孳息取得質權,孳息是作為質物的一部分而成為債權的擔保。

(三)質權人享有禁止出質人違法轉讓已設質股票權

《物權法》226條規定,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股權質押採用的是登記公示生效制度,並不發生質物——股票,移交質權人佔有的情況。因此,為了防止出質人隨意轉讓股權,侵犯質權人所享有的擔保利益,法律作了如此規定。在出質人沒有取得質權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試圖非法轉讓股票時,股票設質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有義務不予辦理相關轉讓手續。

(四)質權人享有對股權的物上代位權

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 因不能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並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如果質物損害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不足以危害質權人的權利的,則質權人不能要求出質人另行提供相應的擔保。因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出質人和質權人就上述“可能”有爭議並訴諸法院時,應當由質權人承擔舉證責任。

此外,由於股權的價值具有很大的波動性,作為質權人,應當密切注意出質人所設質股權的價值變化。一旦出現股權的價值具有明顯減少的情況,應當立即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或採取其他相應的措施。

股權質押登記後會產生諸如質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質權人享有收取孳息權等後果而作為股權質押人,需要慎重考慮清楚股權質押登記後產生的後果。通過小編對股權質押登記後果的分析,希望對質權人與被債權人在現實中遇到的股權質押問題提供一點幫助。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滄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