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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許可使用與合理使用有何區別

著作權2.3W

一、法定許可使用與合理使用有何區別

法定許可使用與合理使用有何區別

一為引用的範圍不同,合理使用只是少量使用,而法定許可比例要大一些;

二是合理使用必須是已經發表的作品,法定許可可以包括未發表的作品;

三是合理使用一般是非複製使用,而法定許可卻可以出版、發行;

四是合理使用不需支付報酬,而法定許可必須;

五是合理使用不需在著作權人沒有聲明不得使用的前提下進行,而法定許可必須。

二者的相同點是使用他人作品不需要獲得權利人的許可,使用時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在使用過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

二、著作權法定許可的條件

著作權的法定許可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一種限制措施。與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一樣,著作權的法定許可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一般也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使用的作品是已經發表的作品;

第二,使用必須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具體情形;

第三,使用的過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精神權利,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

除此之外,在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中,雖然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事先不需要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是必須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這是著作權的法定許可與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最主要的區別。

我國《著作權法》在第23條、第32條第2款、第39條第3款、第42條第2款、第43條中對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作了明文規定。與其他國家著作權法關於法定許可的規定相比較,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一個前提條件,即作者聲明保留權利者除外,這是我國《著作權法》對法定許可的特殊規定。

如果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則排除在法定可以使用的範圍之外,即法定許可使用一般受到著作權人聲明的限制。此外,在使用作品時,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標籤: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