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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轉讓與使用許可合同有哪些?

(一)著作權與著作權轉讓合同

著作權轉讓與使用許可合同有哪些?

著作權,亦稱版權,指的是作者或著作人對其作品的獨創的“表達形式”所享有的專有權。狹義的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著作權買賣,是指關於著作的有關經濟權利(即財產權)的轉讓與許可。

著作權轉讓合同是著作權人將著作權經濟權利中某項權利轉讓給他人使用而與之訂立的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限內,該項經濟權利轉由受讓人使用,著作權人失去了對該項權利的處置權,而受讓人卻擁有該項權利的處置權。

(二)著作權使用許可合同

1.著作權使用許可合同的概念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是指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人之間,就著作權的部分權能,許可作品使用人使用,而著作權人取得報酬的協議。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可以由著作權人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權出版、演出、廣播電視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行使。實際上,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著作權人正是通過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來實現自己的著作權的。許可他人使用作品,是著作權人行使和實現著作財產權的一種重要方式。

2.著作權使用許可合同訂立中應注意的問題

(1)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許可。這是一般性的原則要求。

(2)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許可使用作品的方式;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非專有使用權;許可使用的範圍、期間;付酬標準和辦法;違約責任;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3)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4)合同的有效期不超過10年,合同期滿可以續訂。

(三)著作權轉讓和使用許可合同的種類

常見的著作權轉讓和使用許可合同主要有:

1.出版合同;

2.翻譯權轉讓合同;

3.譯作出版合同;

4.電影製片合同。

(四)著作權使用許可合同訂立和履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1.合同訂立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訂立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如果有國家版權管理部門提供的合同標準樣式,應當採取標準合同。當然,也可以採用雙方經過協商而形成合同。無論採用哪種形式訂立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注意以下問題:

(1)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的能力,即合同主體必須合格。

(2)合同應當具備《著作權法》規定的主要條款:

這些條款包括:

①許可使用作品的方式。這是指《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五項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所規定的使用作品的諸方式,如複製、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基於作品類型不同,雙方當事人在許可使用合同中應當明確著作權人同意被許可人採用哪一種或哪幾種方式使用作品。使用作品的方式是訂立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首先應當明確的,它是訂立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