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註冊商標侵權物品價格認定是怎樣的?
一、假冒註冊商標侵權物品價格認定是怎樣的?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了“非法經營數額”的計算方法,對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二、對涉案價值的考量分三種情況:
第一、對存有標價的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司法機關仍應積極查證實際銷售平均價格,當兩者不致時,應以後者作為計算的標準。
第二、對沒有標價的未銷售假冒商品,如司法機關也無法查證其實際銷售平均價格,在存有行為人供述價格的情況下,在補強的基礎上可以採信此價格予以認定。
第三、在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沒有標價、無法查證其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行為人供述價格不合理時,司法機關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估價部門進行估價,對其依據假冒註冊商標商品實物狀況並結合市場調查同類物品價格情況所作的鑑定應予認定。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應是最後的選擇。
三、司法解釋
《最高法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
八、關於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情形的定罪量刑問題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部分銷售,已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處罰。
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達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
以上就是假冒註冊商標進行侵權的情況下,其侵權物品價格的認定方法,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侵權情況的認定上,必須由司法機關對其侵權行為進行調查,並根據實際情況來得出相關物品的涉案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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