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的認定方式是什麼?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銷售,是指以採購、推銷、出售或兜售等方法將商品出賣給他人的行為,包括批發和零售、請人代銷、委託銷售等多種形式。無論行為人採取哪一種形式,只要違法所得數額達到較大,即構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這裏所銷售的商品不應是自己生產、製造或加工的商品。倘若銷售的不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如是沒有商標的商品,或者雖有商標但不是註冊商標的商品,或者雖有註冊商標但不是他人而是自己的註冊商標的商品,或者雖有他人註冊商標但不是使用在與該商品相同的商品上的註冊商標的商品等,則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在自己的商品上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之後又加以出售,構成犯罪的,則分別觸犯了兩個罪名,兩者之間具有吸收關係,應擇一重罪從重處罰。但從二者的法定刑來看,兩者處罰相同,難以説出誰輕誰重。考慮到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是其假冒商標行為的後續及延伸,因此,對假冒商標後又加以出售的,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為宜,處罰則應從重,不能數罪併罰。如果與假冒註冊商標的犯罪分子事先通謀,事後對假冒商標的商品代為銷售的,也應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論處,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共犯。
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的違法所得數額必須達到較大,才構成犯罪。雖有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但違法所得不屬於數大,不構成本罪。所謂違法所得,是指扣除成本的實際獲利數額。它既不同於銷售金額,後者是銷售者出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沒有扣除成本、税收等的所有違法收入,也不等同於經營數額,行為人將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完全賣出,銷售金額就是經營數額。如果沒有賣出就被查獲,這裏則只有經營數額而無銷售金額。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雖有違法所得但數額不大,一般不能以犯罪論處,但這並非絕對不能按犯罪處理。如果犯罪情節惡劣,如屢教不改,或者一旦出售違法所得將特別巨大,危害嚴重的,則應以本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應指出,已經銷出,但購買人因種種原因還未付給銷售金額,則不是沒有銷售金額,對之,構成犯罪,應是既遂,而非未遂。
商品商標是屬於商品複製量和時間是否合格的一個標誌,任何人都不得對商品和商河進行相映的欺詐行為。如果一旦有發現欺詐行為可以立即報警,警方會根據實際情況來對案件進行調查。如果調查屬實,那麼相關負責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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