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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的認定

根據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犯罪構成,過失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故意銷售與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屬於同一種類的假冒產品、故意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不大,其社會危害性較小不構成犯罪的,應按照《商標法》的相關規定處理。只有數額較大,如達到二萬元,才能按犯罪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三款?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