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量刑指南是怎樣的?
一、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量刑指南是怎樣的?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量刑指南是《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該罪名的具體處罰規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九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明知”:
(1)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註冊商標被塗改、調換或者覆蓋的;
(2)因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
(3)偽造、塗改商標註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偽造、塗改的;
(4)其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情形。
第十五條 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條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任何人(單位)都不得因為想要獲得經濟利益,就實施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否則一旦銷售的金額達到法定的標準,那麼實施銷售行為的人,不僅銷售所得會被沒收,銷售者還有可能會被法院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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