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費印花税需要繳納嗎?
一、商標使用費印花税需要繳納嗎?
不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印花税的應税憑證可以劃分為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和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門確認的其他憑證,其中知識產權轉移書據的徵税範圍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另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税。根據税收法律規定,印花税的徵税範圍採用正列舉方式,而商標權使用合同不在徵收範圍內,不徵收印花税。
二、印花税的徵納對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税的納税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税。具體有:
1、立合同人
2、立據人
3、立賬簿人
4、領受人
5、使用人
現行印花税只對印花税條例列舉的憑證徵税,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它憑證
三、印花税的徵税範圍
現行印花税只對《印花税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徵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徵税。具體徵税範圍如下:
1.經濟合同
税目税率表中列舉了10大類合同。它們是:
(1)購銷合同
(2)加工承攬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
2.產權轉移書據
產權轉移即財產權利關係的變更行為,表現為產權主體發生變更。產權轉移書據是在產權的買賣、交換、繼承、贈與、分割等產權主體變更過程中,由產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所訂立的民事法律文書。
我國印花税税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其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是指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不動產、動產所有權轉移所書立的書據,包括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其他4項則屬於無形資產的產權轉移書據。
另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税。
綜上所述,印花税的徵納對象雖然範圍涵蓋比較廣,但是目前就根據我國推行的暫行條例和相關法律規定來看,商標使用權不在印花税的徵收範圍內,所以商標使用權是不需要繳納印花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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