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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印花税需要交納嗎?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印花税需要交納嗎?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印花税需要交納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屬於產權轉移書據,以合用中的金額為計税依據,按5‰的税率徵收印花税。 根據2003年1月15日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下發的《關於營業税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03]16號)第三條第二十款之規定,單位和個人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按照5%的税率徵收營業税。

二、受讓方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要繳納的税費:

(一)城鎮土地使用税

我們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規定,凡在城市、縣城、建置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同時我們可以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當我們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平方米)為計税依據,按一定的税率按年繳納。

(二)印花税

我們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屬於產權轉移書據,以合用中的金額為計税依據,按5‰的税率徵收印花税。

(三)契税

我們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以成交價格為計税依據,以3%税率徵收契税。

土地使用權需要轉讓的情況下,屬於正常的商業行為,是需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交納一定的税費的,當事人雙方都應當積極向税務機關申報相關税率,並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交納相關税費,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