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的買賣合同效力是怎樣的?
農村宅基地的買賣問題一直困擾着很多有宅基地以及想要購買宅基地的人,其中人們最關心的問題就是農村宅基地的買賣合同效力問題,為了解開大家的疑惑,本站小編專門為您蒐集了這方面的資料,請閲讀下面這篇文章進行了解。
一、農村宅基地的買賣合同效力是怎樣的
農村宅基地在進行買賣時簽訂的合同效力要根據簽訂的主體來確定:
1、對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農村房屋轉讓合同應認定有效。
因購買者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在本集體成員內部流轉。因此,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農村房屋轉讓,只要轉讓雙方所訂立的轉讓合同符合有效合同要件,就應當認定轉讓合同有效。
2、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轉讓合同應認定有效。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雖然禁止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但對農村居民轉讓房屋所有權並無禁止性規定,而國家相關政策也無禁止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外的農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規定。因此,對這類農村房屋轉讓合同,只要其符合有效合同其他要件,也應依法認定為有效合同。
3、對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城鎮居民之間的房屋轉讓合同應認定無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農村宅基地的買賣糾紛處理辦法
1、對於發生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轉讓,如果查明無欺詐、顯失公平情形存在,應當認定房屋轉讓合同有效,駁回當事人要求退房退款的訴訟請求。
2、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的,可認定合同有效,判決駁回當事人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
3、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鎮)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雙方當事人應各自返還房屋及購房款。
4、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且購房人已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應本着尊重現狀、維持穩定的原則,立足調解,承認購房人對房屋的現狀以及繼續佔有、居住和使用該房屋的權利。
5、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且購房人已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如果認定合同無效,在決定退房退款時,要全面考慮到合同無效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影響以及各方的過錯責任大小,尤其是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轉讓價格的差異造成的損失;其次,對於買受人已經翻建、擴建房屋的情況,應對其添附價值進行補償。
小編在上文為您分析了不同的合同簽訂主體對於農村宅基地的買賣合同效力的影響,綜上所述,當簽訂主體一方的屬於城鎮居民身份時,合同無效,也就是説宅基地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進行流轉。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知識,請聯繫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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