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被徵收後宅基地歸村集體嗎?
一、農村房屋被徵收後宅基地歸村集體嗎?
目前我國法律對宅基地被徵收,能不能另行審批一處宅基地是沒有規定的,但在實踐中一般是允許的,因為徵收宅基地並不是村民出賣、出租住房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宅基地不會被賠償,只有地上附着物(建築物)會進行補償。
2,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目前,集體土地徵收矛盾越來越突出,我國還沒有專門制定一項為集體土地和房屋徵收規範性的法律、法規,農村土地徵收補償標準仍散見於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規,但補償標準較低,顯然不符合實際農村經濟發展情況。國家相關法制部門正在制定當中,具體什麼時間實施,尚不可知。為便於做好拆遷工作,各縣市在參照國家法規情況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並提高了相應的補償標準,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
在這裏我只是簡單估算應該補償項目:
1、宅基地補償費;
2、房屋補償費及裝修費;
3、安置費和搬遷費;
4、困難補助和獎勵;
5、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補償;
6、非住宅房屋營運損失補償等。
二、村集體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收回農民宅基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1)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集體收回宅地基使用權,並對宅基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3)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4)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註銷其土地登記,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5)非農業户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6)在確定農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權時,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卡和權證內註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以後分户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由集體收回使用權;
(7)地方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宅基地使用權是分配給農村居民建設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因此,應依法充分利用宅基地。充分利用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因此,若宅基地空置,可經村集體報有關部門批准後重新分配給其他需要宅基地的村民,或經復墾後用於農業發展。
-
法規宅基地轉讓需要什麼條件
宅基地只能在村集體內流轉,所以轉讓對象只能是村集體內部成員,轉讓宅基地需要宅基地證明,轉讓宅基地需要有不止一份的宅基地,轉讓宅基地需要履行轉讓的相關流程。一、農村宅基地轉讓手續要點一:村集體內成員農村宅基地轉讓對象同是村集體內成員,這是宅基地內的一個首...
-
可以用作抵押的財產有什麼?
律師解析:可以用作抵押的財產有:(一)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及製品;(二)運輸工具;(三)海域使用權;(四)建築物和其他土地上的附着物;(五)在建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建設用地使用權;(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述所列財產全部抵押。我國法律規定下...
-
父母宅基地遺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
-
宅基地辦理過户手續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