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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被徵收後宅基地歸村集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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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被徵收後宅基地歸村集體嗎?

一、農村房屋被徵收後宅基地歸村集體嗎?

目前我國法律對宅基地被徵收,能不能另行審批一處宅基地是沒有規定的,但在實踐中一般是允許的,因為徵收宅基地並不是村民出賣、出租住房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宅基地不會被賠償,只有地上附着物(建築物)會進行補償。

2,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目前,集體土地徵收矛盾越來越突出,我國還沒有專門制定一項為集體土地和房屋徵收規範性的法律、法規,農村土地徵收補償標準仍散見於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規,但補償標準較低,顯然不符合實際農村經濟發展情況。國家相關法制部門正在制定當中,具體什麼時間實施,尚不可知。為便於做好拆遷工作,各縣市在參照國家法規情況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並提高了相應的補償標準,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

在這裏我只是簡單估算應該補償項目:

1、宅基地補償費;

2、房屋補償費及裝修費;

3、安置費和搬遷費;

4、困難補助和獎勵;

5、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補償;

6、非住宅房屋營運損失補償等。

二、村集體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收回農民宅基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1)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集體收回宅地基使用權,並對宅基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3)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4)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註銷其土地登記,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5)非農業户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6)在確定農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權時,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卡和權證內註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以後分户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由集體收回使用權;

(7)地方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宅基地使用權是分配給農村居民建設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因此,應依法充分利用宅基地。充分利用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因此,若宅基地空置,可經村集體報有關部門批准後重新分配給其他需要宅基地的村民,或經復墾後用於農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