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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住宅基地如何避免被無償收回縣政府有權徵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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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住宅基地如何避免被無償收回縣政府有權徵收嗎?

一、宅基地無償收回的情形

(一)改變宅基地使用性質

宅基地作為村民生活基本保障,村民可以無限期免費使用,但僅限於居住,若村民擅自更改宅基地的用途,如修建工廠、商鋪等,農村集體有權無償收回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二)一户擁有多處宅基地

根據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採取“一户一宅”的使用原則,而部分村民存在“一户多宅”的現象,這一現象損害了其他村民的權益,因而“一户多宅”這一現象是將要被取締的,農村集體有權收回多餘宅基地的使用權,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收回的,户主須繳納給村集體一部分資金。

(三)宅基地長時間閒置

宅基地最重要的使用原則就是保障農村居民的正常生活,如果宅基地長時間閒置就無法發揮其作用,農村集體有權收回。如宅基地建有的老房子倒塌兩年以上沒有修建,或者農村居民在城市安家,老房子閒置,這些情況下,農村集體有權無償收回宅基地。

(四)超出規定面積

從2016年農村土地確權起,農民領到了耕地和宅基地使用證和經營證,農村的宅基地和耕地使用也得到了規範化管理。按照規定,農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超過規定範圍,對於超出規定範圍的部分,農村集體有權無償收回超出部分的農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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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縣政府是否有權徵收宅基地?

縣政府無權徵收宅基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徵收集體土地需要具有國務院或者省級政府作出的徵地批准文件。因此,縣政府要徵收宅基地需要具有國務院或者省級政府作出的徵地批准文件,沒有徵地批准文件的徵收是違法徵收。

如果縣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進行徵收被徵收人的宅基地呢?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條規定,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可知該條例調整的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工作,宅基地的土地性質屬於集體土地,不在該條例調整範圍之內。因此,縣政府根據該條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進行徵收宅基地也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