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農村宅基地房屋繼承權嗎
一、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農村宅基地房屋繼承權嗎
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不是一般的使人合法財產,它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須因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喪失而失去,不產生在不同資格農民個體之間的流轉,即不應當被繼承。
二、農村宅基地房屋能否繼承的問題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本案中,甲之父母的房屋已經合法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且取得了房屋產權證書,則應屬於他們的個人合法財產,在其去世後,應當作為遺產由甲繼承。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這是為了保護農村宅基地的保障性作用所作的規定,使用非城鎮居民不能以購買的方式取得農村住宅與宅基地。但國務院文件及我國法律並沒有限制依繼承的方式取得農村住宅,同時繼承法又規定房屋可作為遺產繼承,也就是説,農村宅基地房屋可以繼承取得。
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能否繼承的問題
1、從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上分析,我國相關法律均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僅限農村居民,明確了“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如果允許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繼承,擁有宅基地,就與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相悖。而且宅基地是村民按户申請使用,宅基地使用權屬於村民户內家庭成員共同共有,户內某個家庭成員死亡,並不必然導致户的消滅,宅基地使用權仍然是家庭共有財產而非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
2、從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性質上分析,宅基地使用權是特殊的用益物權,它是國家為了保障農民利益和農村資源穩定而賦予農民的具有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性質的一項權利。它的特殊性在於一是具有人身依附性,只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才能取得;二是具有福利性,村民一般無償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享有長期佔有、使用的權利。正是因為宅基地使用權具有這些特殊性,使其不同於一般的財產權,若允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的人繼承,可能會損害其他村民的利益,有違該權利的設計初衷,且違反土地管理法確定的“一户一宅”原則。
在城市土地管理法中,城市房屋適用地隨房走的原則,但是由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只能歸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一限制,農村宅基地房屋繼承權並不代表着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農村宅基地問題眾多,法律無法規定地事無鉅細,若遇到問題,可諮詢本站的律師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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