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出租汽車經營權行政許可需準備哪些材料
一、辦理出租汽車經營權行政許可需準備哪些材料?
(一)《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三)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證明及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車輛數量、座位數、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
(四)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及其複印件;
(五)出租汽車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經營場所、停車場地有關使用證明等。
二、行政許可的流程是什麼?
1、申請
2、受理
3、審查
需要對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核查(正當程序);
下級機關先審查後報上級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機關將初審意見(20日內審查完畢)和材料全部直接上報,上級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材料(跨級上報)。
許可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陳述、申辯。
4、聽證
5、決定
許可形式:書面(證書、批准文件、加貼標籤、加蓋印章)。
應公開准許許可決定(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除外),公眾有權查閲;
法律、行政法規的許可無地域限制。
6、發證
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送達許可證、加貼標籤、加蓋印章。
三、行政許可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出租汽車本身就是城市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經營跟出租汽車相關的事項是需要辦理行政許可的,出租汽車經營權行政許可的主管部門是交通運輸部,當事人向交通運輸部遞交了相關材料之後,由交通運輸部依法進行審查,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出行政許可申請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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