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處理情形?
北京農村宅基地房屋,也就是北京的一些農户或者是個人私自佔有和利用的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用來作為住宅的房屋,而這一類房屋的買賣合同無效的處理情形有哪些是很多北京市民關新的問題,接下來我們就來了解北京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處理情形。
一、農村宅基地房屋定義
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基於特定身份,無償從本集體經濟組織取得宅基地後,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建築物。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歸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權歸農村居民,即是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因此,具有無償性、福利性和限制轉讓性。農村的房屋買賣標的不僅涉及房屋,還包含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聯繫,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但宅基地上房屋買賣現象在生活中非常普遍,司法實踐中長期大量存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判決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為無效合同。作為《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特別是買受方,就應當注意合同無效後,如何才能在明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將將損失降到最低或希望法院的判決能保障自身的利益。
二、北京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處理情形
1、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57條,實踐中,法院根據合同履行狀況以及雙方當事人就房屋返還的意思是否一致,作出不同的判決。
2、對於無效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履行,雙方當事人是否返還可達成一致意見的,法院可以尊重雙方的意思選擇。
3、無效房屋買賣合同所涉及的農村房屋徵地拆遷的處理。現實徵地拆遷中政府及相關用地部門或單位一般只認可農村房屋的出賣人為徵地拆遷的對象,並且也只認可按出賣人的身份及家庭成員的情況給予其補償安置待遇。此時的紛爭或者訴訟不再是無效合同房屋返還的問題,而是補償安置利益的歸屬及其分配的爭議問題。對此類糾紛,一般認為可以按以下原則處理:
4、根據安置利益的不同形態,可以作不同的處理。如果安置利益為經濟補償,則可以由買賣雙方分別取得補償款,性質上是安置補償款歸出賣人,由出賣人以其中一部分對買受人予以補償。如果安置利益是優惠購買安置房屋,則可以按安置房市價與優惠價之間的差價由雙方分得。如果安置利益是另行安排給出賣人集體宅基地或者連帶房屋的,則應當由出賣人給予買受人適當居住利益損失的補償。
通過以上內容分析可得,一些為了減少應該付出的費用而自行協議的買賣北京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效的,絕對要杜絕,同時朋友們一定要認真瞭解北京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處理情形,以免造成自身經濟財產的損失。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宿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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