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人應當瞭解的,三改一拆應對方法
隨着徵收拆遷的持續深入,拆遷方越來越多的開始探索“打包”“整合”式拆遷,即人為的將棚户區改造、城中村整治、拆除違法建築與徵地拆遷結合起來一起搞,從而實現其所追求的“大幹快上”的運動式治理效果。
從另一個方面而言,這種做法加大了所涉法律問題的複雜性,為其通過政策解讀問題提供了註腳。
那麼,普通羣眾究竟該如何有效應對這樣的新型拆遷呢?
“三改一拆”,究其出發點和目的而言,無疑是具有積極性的。
然而實踐中地方政府的粗放操作卻導致了各種各種的矛盾、糾紛,令好的政策在落實中面臨“變味”的窘境。
在應對過程中,普通羣眾應注意以下幾點:
其一,對於“改”,要嚴格依據590號令程序規定依法維權。
無論是“三改”中的哪一改,其前提都是涉案建築是合法的,只是存在使用條件差、安全隱患等問題。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9條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户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改造”項目必須“依法拆遷”,即安置補償方案的制訂,要充分尊重羣眾意願,採取多種方式徵詢羣眾意見,在得到絕大多數羣眾支持的基礎上組織實施,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換言之,實踐中突擊性、運動性的強迫改造行為,是嚴重違反法律和背離政策的,被徵收人可依據通常應對違法強拆、逼遷的策略來加以應對,這裏就不再贅述了。
其二,對於“拆”,要牢牢鎖住程序違法點加以應對,同時注意提供自己房屋存在的依據。
相較於要走一個比較完整程序的“改”,拆除違建的最大特點就是快。
如果當事人反應不夠及時,應對稍有拖延、猶豫,房屋就會毀於一旦。
因此,在拆遷方出招後第一時間跟進應對,及時聘請專業律師介入,精準制定維權策略和複議、訴訟打擊目標,便是維權的重中之重。
通常而言,地方政府在實施此類拆違行為時很難做到嚴格遵守《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對違建調查、認定、處置所規定的程序步驟,在《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催告、《強制執行決定書》的內容、送達等層面上都極有可能存在各種法律漏洞。
根據涉案項目的具體詳細情況,有經驗的律師能夠充分運用邏輯的力量,抽絲剝繭般的把握住看似雜亂無章的線團中的那根“線頭”,只要將其抽出來加以利用,那麼整個線團就有可能因此而土崩瓦解、化為烏有。
需要指出的是,實踐中從名為“責令”什麼什麼的文書下發,到強拆機械開到家門口,通常不會間隔太長的時間,當事人如確信自己的房屋、建築是合法的,不應被認定為違建進而遭到強拆,必須當斷則斷,儘早啟動最直接有效的法律程序,一旦房屋建築被推平,維權的條件將基本喪失。
而另一方面,當事人要積極蒐集證據,提供自己的房屋、建築建造時所獲得的相關憑證、許可、文件,哪怕這些東西並非法定的規劃許可,但如果來自於村委會等基層羣眾自治性組織,在訴訟中也是有一定説服力的。
“歷史遺留問題”所引發的無證、缺證現象在“拆”的過程中必須得到重視,拋棄歷史條件所造成的客觀現實而實施的“拆”,無疑就是違法的拆。
在律師想最後明提示廣大當事人的是,“三改一拆”的背後往往有“保護環境,惠及民生”的強有力政策背景支持,在當前及今後的一個階段裏,無疑將層出不窮。
但無論怎麼改、怎麼拆,依法行政都是這一政策本身的應有之義,不應也不得在實踐中被打上一絲一毫的折扣。
由於這類項目的背後有時不會緊密銜接某個重大建設項目,其所涉的利益相對受限,因而在存在補償、安置問題的情況下,當事人也需要客觀、理性的設定補償訴求期待,避免超出實際的過高訴求甚至是傳説中的“漫天要價”。
更為重要的是,就現階段而言,通過迂迴路徑制約其推進的有效方法並不是很多,維權仍以正面的“法律交鋒”為主。
這一現狀,也是需要大家接受並思考、面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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