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安置方式應當由被徵收人選擇
進行拆遷需要做好後期的拆遷安置工作,否則的話極容易對被拆遷人的利益造成損害。而在拆遷的過程中,很多時候都是政府部門説了算,因此被拆遷人也不能選擇具體的拆遷補償安置方式。但其實,法律規定拆遷補償安置方式是應當由被徵收人選擇的。下面,本站小編將通過案例的方式來為你詳細解答。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9日,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政府(以下稱淮陰區政府)發佈《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決定對銀川路東舊城改造項目規劃紅線範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實施徵收。同日,淮陰區政府發佈《銀川路東地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何剛位於淮安市淮陰區黃河路北側3號樓205號的房屋在上述徵收範圍內。經評估,何剛被徵收房屋住宅部分評估單價為3901元/平方米,經營性用房評估單價為15600元/平方米。在徵收補償商談過程中,何剛向徵收部門表示選擇產權調換,但雙方就產權調換的地點、面積未能達成協議。
2012年6月14日,淮陰區政府依徵收部門申請作出淮政房徵補決字[2012]01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主要內容:何剛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59.04平方米,設計用途為商住。因徵收雙方未能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淮陰區政府作出徵收補償決定:
1、被徵收人貨幣補償款總計607027.15元;
2、被徵收人何剛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7日內搬遷完畢。何剛不服,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後淮安市人民政府複議維持本案徵收補償決定。何剛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淮陰區政府對其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
(二)裁判結果
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訴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否侵害了何剛的補償方式選擇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稱《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通過對本案證據的分析,可以認定何剛選擇的補償方式為產權調換,但被訴補償決定確定的是貨幣補償方式,侵害了何剛的補償選擇權。據此,法院作出撤銷被訴補償決定的判決。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於:在房屋補償決定訴訟中,旗幟鮮明地維護了被徵收人的補償方式選擇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而實踐中不少“官”民矛盾的產生,源於市、縣級政府在作出補償決定時,沒有給被徵收人選擇補償方式的機會而徑直加以確定。本案的撤銷判決從根本上糾正了行政機關這一典型違法情形,為當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濟。
律師説案:
從以上判例,我們不難看出,法律有明確規定,拆遷補償安置方式的選擇權屬於被徵收人,而且,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也會明確支持當事人對拆遷補償安置方式的選擇權。因此,在徵地拆遷活動中,被徵收人應該果斷地對政府單方面的非法的決定説“不”。
經過上述案例的分析之後,相信大家都知道,在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其實是有權選擇拆遷安置補償方式的,而不是全部都由政府拆遷部門説了算。而要是在拆遷過程中遇到了什麼問題的話,都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徵地拆遷律師團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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