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強拆費用賠償標準有哪些?
一、違法建築強拆費用賠償標準有哪些?
1、可以要求支配建築材料
房屋被依法強拆,但建築材料仍然是拆遷户的合法財產,拆遷户可以要求自行支配,通過變賣、再建等方式挽回損失。實踐中大部分強拆過後,政府為了清理拆遷現場會把建築材料統一清理,這是損害拆遷户合法財產權益的行為,如果未能阻止,拆遷户可以要求政府賠償相應的損失。
2、可以要求破壞建築內財產的賠償
依據法律規定,執行強拆需要對房屋內的財產進行清點並列出清單,這是因為房屋內的財產仍然屬於拆遷户的合法財產。如果遇到未清點財產就執行強拆的情形,可以將其定性為違法強拆,要求賠償。
3、可以要求拆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
廣義的拆遷補償費包括房屋拆遷補償款、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在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後,房屋拆遷補償款是拿不到的,但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不得因房屋被定性為“違法建築”而拒絕支付。
4、可以要求賠償其他合法權益的損失
在拆遷過程中,如果政府不合法、不合理的手段造成了拆遷户其他合法權益的損失,拆遷户也可以要求賠償。當然,該賠償的主張要在一定程度上遵循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要結合雙方的過錯分配責任承擔的比重。
二、違章建築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目前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違章(法)建築”的含義,在學術界目前比較認可的一種説法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建築物和其他工作物。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不予補償的“違章(法)建築”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無償拆除的建築,而不能以是否具有產權證或者批准文件作為判斷是否是違章(法)建築的唯一標準。沒有相關的產權證明很多時候是因為社會歷史遺留原因造成的,並不是產權人主觀之過。
現實中可能會出現居住幾十年的房屋,因公共建設需要,被拆遷的情況,一般情況下這種拆遷也是應向被拆遷户支付一定標準的補償款的。但實際上,對於違章建築可能是沒有賠償的。如果協商實在不順利,損失比較大的情況也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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