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除違法附屬物的法律依據,拆除條件和執法機關是哪些
在許多的城鄉結合部,大家都會見到一些再建的房屋。其實這些建築都是違法進行建設的,司法機關會定期對這些違法建築進行拆除。那麼強制拆除違法附屬物的法律依據,拆除條件和執法機關有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編將帶來相關的解答。
一、強制拆除違法附屬物的法律依據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執行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根據補償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二、強制拆除違法附屬物的條件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條件是,未經審批及規劃許可的,違法建造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
三、強制拆除違法附屬物的執行機關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執行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關於強制拆除違法附屬物的法律依據的相關內容。行政強制法實施以前,對違法建築強制拆除的有關規定不統一,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實踐操作也繁多宂雜,對法制的統一性造成了嚴重影響,損害了法律的權威。那麼。以上就是關於強制拆除違法附屬物的法律依據,拆除條件和執法機關的介紹,如果您還有相關問題想要了解,可以向我們本站的在線平台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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