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土地使用權契税繳納如何計算?
房地產市場火爆,但是在房屋交易的時候很多人都不知道當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該怎麼辦?腦海中沒有明確的步驟,同時他們也不知道轉讓土地使用權契税繳納是如何計算?導致很多納税人在轉讓土地使用權契税繳納的時候才想要知道如何去計算土地受讓人應納契税。下面我們來看看如何計算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契税。
一、轉讓土地使用權契税繳納如何計算?
1、關於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徵收契税的計税依據問題、契税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為成交價格。實施細則第九條稱: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因此,土地出讓繳納契税的依據應為市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讓金與受讓人取得土地的交易價款的總和。納税人即土地受讓人應納契税=(土地出讓金總額 土地交易價款總額)×4%。若土地交易價低於成都市的基準地價,則按基準地價計税。
2、關於劃撥土地轉讓如何徵收契税問題,按照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税,其計税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或者土地收益,若是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規定繳納出讓金,契税的納税義務人仍然是出讓方。承受方是否代出讓方履行納税義務、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税,由雙方協商自定。
3、關於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聯合建房契税徵收問題。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聯合建房應視作以土地權屬作價投資入股,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一種形式,應照章徵收補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契税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契税。應徵契税税額=(土地作價額 土地出讓金)×4%。
二、出讓土地使用權再轉讓如何徵收契税?
為避免重複徵税,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轉讓房地產時,由於土地使用權證變更在先,則在土地使用權證變更時徵收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契税、計税依據為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成交價。存量房屋產權轉移或變更時,由於房屋所有權證變更在先,由房管部門徵收契税,國土部門在收取土地收益或補辦出讓手續作土地使用權變更時,不再徵收契税。
綜上所述,有四種方法來規定土地使用權契税繳納,從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徵收契税、對劃撥土地轉讓徵收契税的問題、對於土地使用權是聯合出資契税徵收的問題以及出讓土地使用權再轉讓徵收契税的問題,這四種土地契税都是根據不同情況來規定的契税,因此還是需要根據你的不同情況,找到符合自己所需要契税繳納情況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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