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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規定受讓土地使用權多久未開發可收回

向國家依法申請土地資源的整個過程需要搭進去的人力,物力,包括財力等都是非常多的。並且當事人肯定也是因為項目的實際需求,提前做好了各種申請土地使用權的準備的,所以對於好不容易才取得的土地肯定一般也是不會讓其閒置不用的,因為我國對於受讓土地使用權多久未開發可收回的這個問題是有規定的。

我國規定受讓土地使用權多久未開發可收回

一、我國規定受讓土地使用權多久未開發可收回?

閒置2年以上,法律規定政府是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當然實踐中這種情況不多)

1、土地屬於國有資源,集體或個人不能進行土地轉讓,置換。

2、當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後,集體,法人或個人應當按照該土地使用性質開發利用,因資金或其它因素沒有進行開發,閒置超過時效時當地國土資源局督促協商收回。

3、實踐中不可以直接轉讓,可以同第三方以合股或租賃的形式招商但土地使用性質不能變。

二、國有出讓土地的使用權轉讓條件

出讓土地的使用權是指通過協議出讓或招拍掛的形式與國家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據現行的法律,出讓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但轉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條件,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轉讓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第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三,建成的房屋必須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10條又將上述條件重複規定,這使得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條件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凡是未交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未達到法定投資條件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均認為無效,將發生轉讓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設定轉讓條件的目的一是確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法性,二是防止囤積土地和炒買炒賣行為。1995年5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中規範國有土地的交易活動,制止炒賣土地的內容同樣是這一立法目的的考慮。

大家可以看出如果閒置2年都沒有使用的話肯定國家有關部門就會對土地進行無償的收回的,不過迄今為止這種情況還真時非常少見,當事人就算是自己因為各種原因項目耽置了,肯定也會想盡各種辦法把當前的土地合理適用的,不然前期的努力也就算是白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