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土地使用權税收規定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税收規定 ,依據銷售不動產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土地繳納增值税,增值税適用税率為11%,按照轉讓價格與購置價格繳納5%營業税,按照產權證書上金額繳納0.5%印花税,按照成交價格繳納3%-5%的契税。
一、營改增後,出售土地使用權應繳納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二、根據財税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税納税人,應當繳納增值税,不繳納營業税。
第十五條(二)轉讓土地使用權,税率為11%。納税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税。
三、營業税及附加(出讓方):
1、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税。
2、按繳納的營業税繳納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費附加。
四、印花税和契税(雙方):
1、按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所載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價格(合同)繳納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五、土地增值税(出讓方):
按取得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税。
規定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税金等。
1、營業税: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2]191號)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税。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税。
2、企業所得税:
《企業所得税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税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8]828號)規定,屬於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企業將土地進行股權投資,也就是發生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根據上述規定,應確認財產損益計繳企業所得税。同時投資雙方按所得税法的相應規定進行所得税的其他處理。
3、土地增值税: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税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税[1995]48號)文件規定,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税。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税。
但是《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税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税[2006]21號)第五條關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徵免税問題規定,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税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税字[1995]48號)第一條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税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將土地轉讓到所投資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應繳納土地增值税。若被投資企業不是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不繳納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
《國家税務局關於印花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税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税。由簽訂“產權轉移書據”的雙方按萬分之五的税率繳納印花税。
5、契税:
《契税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規定,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徵税。但是,契税是由被投資人繳納的。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税收規定,應當同時繳納增值税,營業税,印花税,契税,企業所得税,增值税是按照增值部分繳納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是政府管理機構登記註冊不動產所立的書據,按照簽訂合同的雙方各按照5%0繳納,契税是由被投資一方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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