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立案規定?
一、我國刑法對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2公頃(30畝)以上,並且價格低於規定的最低價格的60%的;
2、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值20萬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影響羣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出讓,是指不以謀利為目的而賣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所謂土地使用權,是指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要違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達到了嚴重的程度,即可構成本罪。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不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並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即明知自己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但為了徇私而仍決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過失低價出讓國有土地的,即使構成犯罪,也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職守罪。雖然出於故意,但不是為了徇私,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應是濫用職權罪。
國有土地所有權應當是歸屬於國家所擁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權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轉讓,轉讓的時候是需要明碼標價的,如果是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將構成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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