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是否構成單位犯罪
一、個人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是否構成單位犯罪?
如果個人以單位名義進行犯罪是不構成單位犯罪的,應該以自然人犯罪的規定進行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第三條 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怎麼區分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
1、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是否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決定。
2、是否是以單位的名義。
行為以單位的名義實施是認定單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並非所有以單位名義實施的犯罪都是單位犯罪。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的犯罪就不是單位犯罪。
3、行為是否在單位成員的職務活動範圍內,或者與單位的業務活動相關。
單位只對其在業務範圍內或與業務相關的活動範圍內的行為負責。如果行為與單位業務沒有任何關係,則不應讓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單位的行為不拘於在登記機關核准的經營範圍之內,也可以超出登記的經營範圍,只要是與單位的業務活動相關或者説與單位的人格相關,也可以視為是單位的行為。但如果與單位的業務活動並無實質的關聯,則一般不應視為單位行為。
三、單位犯罪的特點包括哪些?
1、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2、單位犯罪必須是在單位主體的意志支配下實施的;
3、單位犯罪必須由《刑法分則》或分則性條文明確規定。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以雙罰制(即對單位和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均處以刑罰)為主,以單罰制(即只處罰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為輔。
4、單位故意犯罪的集體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決策主體體現出來的。判斷犯罪行為是否體現了單位的集體意志,需要看犯罪行為是否經單位負責人決定,否則,無法形成一個單位的犯意。
對單位犯罪的認定標準必須是這個犯罪行為是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而且是單位決策機構作出的決定,違法所得也是歸單位所有了,個人盜用單位的名譽實施的一些違法犯罪行為,違法收入通常也都是歸犯罪嫌疑人自己所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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