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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少了20年是否合法?

一、土地使用權少了20年是否合法?

土地使用權少了20年是否合法?

土地使用權少了20年是合法的,房產證上的土地使用年限是自土地轉讓之日進行計算的,但還需要進行開發,也需要一定的時間,所以在辦證時的期限是會少點的。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對合法取得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年限。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土地使用權包括對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倉儲用地5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土地使用年限縮水的原因多

對於為何會出現個別新買的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就縮水的現象,房地產開發商和國土部門人士認為,主要是房地產開發時間週期較長、土地出讓後部分地塊存在轉讓以及土地閒置時間較長等原因造成的。房地產開發時間週期較長也是造成“縮水”的一個主要原因,房地產開發商對此有同感。他們認為,從開發商獲得土地使用權開始,正常的房產規劃、開發和銷售等過程,一般需要兩到三年的時間,有的甚至會拖上三四年。遇到經濟不景氣,或者開發商資金不到位、相關證件未辦齊等因素,開發週期可能延遲得更久。還有的房地產項目是分多期進行開發的,等到開發第三期、第四期時,相應的土地使用年限肯定會縮水較多。此外,有的地塊經過出讓後,往往會在多個買家或者公司之間進行多次轉讓,這也無形中造成了土地使用年限的縮水。

司法實踐中,實地使用權比法定的要少是比較常見的,涉及到年限縮水的原因有很多,一般情況下都是由於開發商的開發週期比較長所導致的,有的樓盤經過好幾期的開發和使用,需要的時間跨度是比較長,這也導致了在業主交房後發現能夠使用的年限存在一定程序的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