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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駕時發生交通事故,代駕是否代罰?

自酒駕入刑出台後,機動車有償代駕應運而生。由於有償代駕一種新型商業模式,相關法律規定還不夠完備,在有償代駕遇到糾紛時,當事者各方為維護各自利益,援引不同的法律依據,那麼代駕引發事故,代駕是否代罰呢?

代駕時發生交通事故,代駕是否代罰?

案件詳情

夜幕降臨,華燈初上。濟寧某酒店的門前,一羣代駕司機正等待代駕的客户。小李接到代駕公司的電話,告知他有一吳姓客户在此酒店應酬,需要該公司提供一輛小型麪包車和一名司機代駕,小李接電話後回公司開車趕到該酒店等候。當晚9時,小李在與吳某確認代駕服務後,駕駛小型客車帶着吳某等五人離開飯店。在車輛行使至城區某路段時,因小李車速過快,加上下雨地面濕滑,拐彎時未注意到路邊騎三輪車的馬某,將馬某撞倒在地,致使馬某嚴重受傷,三輪車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小李負事故全部責任,馬某無責任。而後,馬某將小李、吳某及代駕租車公司、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對簿公堂

法庭上,各方對馬某賠償費用發生了爭執。代駕租車公司和小李認為,對馬某的合理經濟損失,除由保險公司依次在交強責任險及商業險範圍內進行賠償外,超出保險範圍部分,應該由吳某承擔。他們主張,小李是按吳某的要求完成工作,吳某是僱主,應該由吳某承擔責任。吳某反駁説,因為代駕司機小李的過錯,導致了事故的發生,而小李又是代駕租車公司派來的,小李與代駕租車公司之間屬於僱傭關係,案發時小李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屬於職務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對馬某損失超出保險理賠範圍的部分,應由代駕公司基於職務關係承擔。

法官説法

從本案看,吳某與小李構不成僱傭關係。僱傭合同的受僱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僱傭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聽從僱傭人的安排、指揮。代駕司機是受代駕租車公司指派完成任務,雖然客户吳某也可以監督他,但是一種平等的關係。作為吳某是不能自由選任代駕司機,對代駕司機的指示也極為有限。代駕公司與小李是僱傭關係。小李受僱於代駕租車公司,通過提供勞務服務,取得報酬。代駕司機受到代駕公司的控制、指揮和監督,存在隸屬關係。僱員受僱主控制是僱傭關係存在的基礎。小李是代駕公司選任,小李為吳某代駕,吳某沒有選擇權力。因此,從代駕公司對代駕司機進行選任、管理、較弱的人身依附性以及未辦理社會保險等方面進行考量,代駕公司與代駕司機之間應成立僱傭關係。綜合本案看,吳某與代駕租車公司適用服務合同的有關規定。不論代駕人是以個人名義還是以公司形式推出代駕服務,均在被代駕人與代駕人或代駕公司之間形成服務合同關係。根據機動車運行支配者和運行利益享有者承擔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原則,代駕人或代駕公司應當對代駕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法院審理後認為,對馬某的損失,先由承保交強險及商業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代駕租車公司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