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村土地使用權證如何辦理?
土地使用證,是一個有效的證明我們對於土地的使用具有合法的權利的證明,在進行辦理的時候,也是有一定的流程和限制條件的。而且,經常會有人問到關於農村土地使用權證的辦理的方面的知識,其實,我們只有掌握一定的方法,符合相關的條件,是很容易辦理的。下面,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農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證如何辦理
1、向村委會寫出書面申請。
村委會根據村民大會討論的意見,經村委會審查同意後,張榜公佈,張榜七日無異議後,上報審批宅基地名單。
2、填寫申請表:村委會同意後,由村負責填寫《宅基用地呈批書》簽署意見,村長簽字,蓋村委會公章。
3、鄉鎮政府審核:鄉鎮政府根據上報資料到現場進行勘測,經審查合格後,由國土資源所長簽字、主管鄉(鎮)長簽署意見並蓋鄉(鎮)政府章,然後上報縣國土資源局。
4、縣國土資源局接件後,進行資料審核併到現場進行勘測。
5、審核、勘測合格後,報縣政府進行審批。
6、審批後張榜公示7日無異議的,國土資源所到現場定點放線,准予開工建設。
7、建設完工後,報國土資源所驗收。經驗收合格後,由農房科組織相關材料發放《集體土地使用證》。
二、宅基地劃分標準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新劃宅基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新建住宅用地面積限額為:
(1)城市郊區及鄉鎮所在地,每户面積不得超過166平方米。
(2)平原地區,每户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村莊建在鹽鹼地、荒灘上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3)山地丘陵地區,建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積為132平方米;建在山坡薄地上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人均佔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莊住宅用地,應低於前款規定限額。
三、申請宅基地所具備的條件
1、年滿20週歲在本村落户的農村公民,因結婚等原因,確需新建住宅分户的;
2、原住宅影響村鎮規劃或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搬遷的;
3、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需要新建住宅的;
4、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出具批准證明),且農村確無住宅的;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辦理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所需要的材料
1、住宅用地呈批書;(2份)
2、建房户身份證複印件2份;(無身份證者派出所出據證明)
3、户口簿複印件;(2份)
4、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複印件3份)
5、佔用農用地的必須有農用地轉用批覆;(2份)
6、離退休人員回原籍建住宅的,需附離退休證複印件、單位無房證明;(2份)
7、平面圖;(1份)
8、鄉鎮政府審查意見。(3份)
在我們進行辦理農村土地使用權證的時候,其實並不複雜,而對於大家所關係的關於農村土地使用權證的流程來説,我們在進行辦理的時候,一般首先需要向村委會寫出書面申請,然後由鄉鎮政府審核,審核通過之後交由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如果通過並且公示無異議的話,就可以順利領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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