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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能質押麼

一、什麼是質押

土地使用權能質押麼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二、土地使用權能質押麼

所謂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物權法》第180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㈠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㈡建設用地使用權;

㈢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㈣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㈤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㈥交通運輸工具;

㈦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第184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㈠土地所有權;

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擔保法》也有基本相同的規定)按照以上規定,符合規定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抵押財產為債務履行提供擔保。但並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都可以作為抵押財產,比如農村非建設用地使用權,主要包括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不得設定抵押;一些公益性建設用地,如學校、幼兒園、醫院等,連同地上建築物也不能設定抵押。此外,由於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權歸全民所有或者農村集體所有,故土地所有權不能設定抵押。

而土地使用權作為從所有權分離出來的用益物權,具有相對獨立性,且是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財產權利,以其設定抵押既可以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也可有效保護債權的安全,在經濟生活中被普遍採用。

以上內容分析了土地使用權能質押麼。土地使用權屬於國家,使用權個人可以擁有。但是隻要明確土地使用權的,就可以依照法律進行質押。質押行為的出現也盤活了土地使用權,使得土地使用權的利益最大化,使得農民朋友受益。農民朋友可以自己自身需要進行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