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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能不能質押

《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土地使用權能不能質押

而相關法律中沒有關於土地使用權質押的合法依據。所以,此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質押物的特徵,不能辦理質押。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