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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獨家庭收養孤兒

法律3.12W
失獨家庭收養孤兒
失獨家庭如何收養孩子
失獨家庭如果符合收養孩子的條件的,可以收養孩子。收養孩子的,首先應當向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自登記之日起,收養關係成立。 法律依據:《收養法》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 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