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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回收符合哪些條件?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回收符合哪些條件?

國有土地使用權回收符合哪些條件?

1、因公共利益需要的;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改造,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3、使用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被批准的;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6、土地使用者死亡而無法定繼承人的;

7、人民法院或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沒收土地的判決、裁定或決定的;

8、閒置土地按收回方式處置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國有土地回收需要什麼材料?

申請人應按照程序書面申請,並按下列情形提交材料:

1、實施舊城改造或公益事業用地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擬用地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規劃用地許可證、立項批覆、建設用地審批單、測量圖、擬用地紅線圖、徵地拆遷完畢回覆單、徵地拆遷補償支付憑證、土地調整置換方案、收回土地使用權方案、徵地拆遷明細表及土地證書等;

2、閒置土地及其他情形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組織調查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地籍圖、閒置土地測量圖、調查報告、土地登記及發證資料、用地批准資料、收回土地使用權方案等。

三、國有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按照土地用途不同使用期限也不相同。

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業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期限為土地使用權證上的土地使用期限減去該土地已經使用的年限,剩下的年限就是可以使用的年限,到期後可以申請續期。

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綜上所述,個人拿到國有土地後,可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在使用年限未到期之前,發生特殊情況,比如城市建設方案調整、單位撤銷停止使用劃撥土地、城市拆遷導致土地計劃調整的,國家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於使用的一方給予一定的物質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