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一、強制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憑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
(1)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包括鄉村級道路,鄉村級行政辦公、農技推廣、供水排水、電力、電訊、公安、郵電、防洪等,及公用事業設施建設,也包括學校、幼兒園、託兒所、醫院、衞生所、防疫站、敬老院、福利院等公共設施建設,經過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即原用地單位撤銷、遷移的原因,造成土地無人使用管理,使土地閒置和荒蕪,為了合理利用土地,可以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安排使用。
按第一項情形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的實際損失予以補償。第二項屬於處罰性質,第三項屬於閒置、荒蕪土地,這兩種情況,收回土地使用權時,都不應當予以補償。
二、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補償項目有哪些?
徵地的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對於這幾項費用的給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是這樣規定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地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關於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具體使用分配辦法土地管理法沒有明確説明,但是《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條有明確規定:應當以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經過政府部門的審批通過後,為了建設公共設施的需要徵收土地的,需要給被遷移的住户一定數額的補償款,補償的項目國家有明文的規定,如果違法有關規定剋扣賠償費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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