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承包農村土地死亡後讓誰繼承
合夥承包農村土地死亡後讓誰繼承?
合夥承辦土地死亡後一般都是逝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直接繼承,具體的分配可由家庭內部成員商量。
農村承包土地的單位是“家庭”而非“個人”,户主只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承包方和村集體確定承包關係後,如何經營所承包的土地就是這個家庭內部的事情了,也就是説,土地經營權在這個家庭內部如何分配,村集體不會加以干涉。這個家的家長有權決定土地經營權的分配和繼承。
在進行土地確權的時候,會遵照家長的意願更換土地承包權。當然如果承包人無子女,他是不能夠把土地讓其他人繼承的,集體也不會對其確權登記。這幾年國家的土地確權工作嚴格遵循了這項法規。
遺產分配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秩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此外,根據《繼承法》第27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也是最近幾年來大家很關注的一個問題,隨着農村人口越來越少,大部分農村户口的青年人已經開始向城市湧入,但是户籍沒有簽出來的情況下,作為村集體成員,是有權利繼承以家庭為單位獲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般對土地的承包權的繼承問題很少有人專門立遺囑,可按照繼承法的繼承順序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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