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轉包、轉讓、出租、繼承、徵地補償費問答
1、什麼是農村土地承包?
答:承包就是作為發包方的村集體或者村內的集體經濟組織(隊)將本集體的土地、林地依法承包給本集體的農村家庭户,由農户內成員對土地進行耕種等農業生產。
2、土地承包期限是多久?
答:耕地大的承包期是30年,草地的承包期是30年到50年,林地承包期限是30年到70年。
3、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可以流轉嗎?
答: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可以通過自願、有償合法進行流轉,即可以轉讓、轉包、出租、互換、入股的方式進行轉讓,其中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方式取得的承包經營權可以進行抵押,抵押時需要有林權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4、承包地可以繼承嗎?
答:耕地和草地不可以繼承,承包户成員都不在後,發包方收回土地,但是收回時,繼承人可以繼承承包地上的青苗、附着物等收益。林地可以繼承,在承包人死亡後,承包期限到期前,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5、承包地被徵收後,可以獲得哪些補償,該如何分配?
答:農村土地被依法徵收後,可以獲得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助費,其中土地補償費歸集體所有,由集體通過民主決策程序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進行分配,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助費等費用歸承包人所有。
6、轉讓、轉包、出租、入股有何區別?
答: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户,由該農户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係,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係即行終止。所以轉讓是自願的,已經退出了原承包合同承包關係。
轉包和出租是指: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轉包和出租的期限由轉包方和第三方商定,但是不能超過承包的剩餘期限。發包方和承包方的合同關係不變,轉包或者出租行為不用經發包方同意,只需向發包方備案。出租和轉包的區別是:1、轉包的期限可以超過20年,但是出租的期限不能超過20年,2、出租後,未經同意,不得再轉租。
入股是指: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願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入股主要是為了農業合作社等聯合體,發展規模農業經濟,將承包經營權入股,以此獲得農業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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