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哪些權利
對土地資源的管理歷來就是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的,並且現在都是帶有行政強制和先進的技術等一系列綜合性的方法進行的。從申請到最終依法獲得土地使用權,而對土地使用的相關權利當然也要是合法的。在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對土地的使用,然後通過轉讓或者投資等獲取相應的收益等這些權利。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哪些權利?
1、使用土地
這是指土地使用權人為建造或保存建築物及其工作物而使用土地。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權的最主要內容。但是,這裏的使用不是任意使用,其必須在設定土地使用權所限定的目的範圍內進行。一般來説,這一目的範圍即指土地的用途範圍。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所使用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土地所有者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否則,土地使用者不得改變該土地用途範圍。
土地使用權人為了實現使用土地的目的,必須以佔有土地為前提。因此,土地使用權人亦受佔有之保護,並依此享有物上請求權。
2、處分土地使用權
這是指土地使用權人可依其意志轉讓、抵押和出租土地使用權。只要土地使用權人轉讓、抵押和出租土地使用權符合法定條件,該處分行為即為有效。這裏須特別注意劃撥土地使用權人與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在行使該權利時所受的限制有所不同。
3、獲取土地收益
這是指依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以及以繼受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開發、利用、經營土地所獲得的利益。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文件,凡依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以及以繼承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不僅可以自己佔有使用土地,而且還可以通過開發、利用、經營活動獲取收益。由於土地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極易形成壟斷價格,因此,一些國家和地區對土地產權人開發、利用和經營土地所取得的收益,便加以多種限制。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是誰?
依法使用國家所有土地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非常廣泛,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境外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國國有土地條件的,都可以成為中國的國有土地使用者。
由於中國法律禁止土地買賣,國家土地所有權一般不能流轉,因而國家對國有土地的處分權主要是對土地使用權而言,劃撥、出讓或者確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利,都可以理解為對土地的一種處分。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因此,國家土地所有權中的處分權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來行使。在農村,農民使用國有土地和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沒有本質的區別。國家在收回農民長期使用的國有土地時也要給以適當補償。依法有償受讓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成為一種完整意義上的財產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贈與、繼承、抵押,與一般通過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同的是“有償”、“有期”,這是國家憑藉土地所有權對使用權進行的一種限制,是實現土地所有權的一種措施。
由此我們可以清晰的看到,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以上三種最主要的權利。在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合理的使用土地,包括對土地的處分和收益等,這都是依法獲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侵犯的。當然,我們在行使有關國有土地的相關權利的時候都有着一系列與之相對應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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