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包括哪些?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包括哪些?
1.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是出讓方和受讓方通過協商,就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件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達成一致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具體而言,須由擬使用土地者向政府提出用地申請,經批准後,再由雙方協商地價、用地年限、付款方式和時間以及用地的其他條件等。
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的程序為申請——協商——簽約——履約。首先,由有意受讓人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向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提出使用土地的申請,並提交用地意向書。其次,出讓方和擬受讓方就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條件及雙方權利義務進行協商,討價還價,政府一方可以基於公共利益、公共政策提出合同條件和條款,但雙方在協商過程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再次,通過協商如果達成一致,即可簽署合同,合同經雙方簽署而成立。最後,受讓方按合同的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出讓方按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並依法辦理登記,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生效的要件。
2.招標出讓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通過招標、投標和定標的競爭程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具體而言,招標出讓是指在規定期限內,由符合規定條件的人以書面投標方式,向出讓方競投某塊土地的使用權,出讓方選擇出價和條件最優者與之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向其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的程序需要經過以下幾個階段,即招標、投標、定標、簽約、履約。
3.拍賣出讓
拍賣出讓是出讓人在眾多的買方中,選定最高報價者作為受讓方並與之簽訂合同、向其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是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一般適用於商業用地、高檔住宅樓用地、高檔娛樂設施用地。
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程序為拍賣委託、拍賣公告與察看、拍賣實施、履約。
無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應全面、誠信地履行所作的承諾及合同義務。
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情況,應當嚴格對照上述方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特別是不同的土地使用權的期限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的認定存在異議,如土地使用權的確權上,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訴,並按照規定的情況來要求重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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