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會使土地使用權的終止包括的內容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的終止正如當今大多數讀者來説都存在普遍意義的,它可以讓一般讀者可以來維護個人的合法權利碰到相似問題的期間可以堅強,不應因為而感覺家庭的渺小,與此哪些情況會使土地使用權的終止此問題存在基礎的,那這麼讀者也許給出它的含義是什麼?下面同作者一起來處理。
一、土地使用權的終止基本含義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是指當出現某種法律事實時,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經批准後依法收回用地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涉及到國家利益以及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1.什麼情況下,國家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2.收回國有土地的程序
3.有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案
二、收回國有土地的程序的內容包括
收回國有土地需要經過以下幾個方面的程序:擬訂收回方案、聽證、報批、下達決定書、註銷登記、補償等。
1.擬訂收回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或縣級人民政府的批准調整用地的文件,擬遷移、解散、撤銷、破產的企業(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的申請或者土地管理部門決定收回的處理意見,擬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並將擬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權人,並告之聽證的權利。
2.聽證:土地使用權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接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通知後的一定期限內向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聽證申請後,應該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中規定的期限內組織聽證。
3.報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聽證後規定的一定期限內,將所擬訂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連同聽證結果報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4.下達收回決定書。根據市或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向原土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同時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權利。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後若干期限內(按照《行政複議法》規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起訴。
5.註銷登記。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後,由原登記發證機關辦理註銷土地登記,收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併發布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公告。對於出讓的土地,還應當依法終止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甚至碰到境遇時不能被境遇所費解,可能使困苦所打倒,好像哪些情況會使土地使用權的終止此事情,尤其應當足夠闡明個人的技能,繼而打敗他。以上內容應該是我為讀者準備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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