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包括哪些?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包括哪些?
1.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是出讓方和受讓方通過協商,就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件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達成一致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具體而言,須由擬使用土地者向政府提出用地申請,經批准後,再由雙方協商地價、用地年限、付款方式和時間以及用地的其他條件等。
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的程序為申請——協商——簽約——履約。首先,由有意受讓人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向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提出使用土地的申請,並提交用地意向書。其次,出讓方和擬受讓方就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條件及雙方權利義務進行協商,討價還價,政府一方可以基於公共利益、公共政策提出合同條件和條款,但雙方在協商過程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再次,通過協商如果達成一致,即可簽署合同,合同經雙方簽署而成立。最後,受讓方按合同的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出讓方按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並依法辦理登記,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生效的要件。
2.招標出讓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通過招標、投標和定標的競爭程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具體而言,招標出讓是指在規定期限內,由符合規定條件的人以書面投標方式,向出讓方競投某塊土地的使用權,出讓方選擇出價和條件最優者與之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向其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的程序需要經過以下幾個階段,即招標、投標、定標、簽約、履約。
3.拍賣出讓
拍賣出讓是出讓人在眾多的買方中,選定最高報價者作為受讓方並與之簽訂合同、向其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是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一般適用於商業用地、高檔住宅樓用地、高檔娛樂設施用地。
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程序為拍賣委託、拍賣公告與察看、拍賣實施、履約。
無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應全面、誠信地履行所作的承諾及合同義務。
二、基本特徵
(1)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標的物是國有土地,而不是集體所有的土地;
(2)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基於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的出讓行為的原始取得,而不是基於土地使用權人的轉讓行為的傳來取得;
(3)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支付出讓金為對價的有償取得,而不是通過行政劃撥的無償取得;
(4)土地使用權的存續有一定期限;
(5)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設權行為,因而土地使用權負有基於公共利益、公共政策的特殊義務,凸顯了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暨制度的經濟法屬性。
以上就是法律上明確規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具體情況,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相關情況處理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上存在異議的,那麼還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特別是違反了 土地管理法還需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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