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變更不包括哪些?
企業通過出讓方式拿到土地使用權後,要完成初始登記。之後企業不想繼續使用土地的話,可以進行轉讓,這時就涉及到土地使用權的變更。如今在房地產領域,土地使用權變更的情況時有發生。那麼土地使用權變更不包括哪些?下面小編就給大家簡單講一講。
一、土地使用權變更包括哪些?
土地使用權變更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國有土地劃撥、集體土地內部劃撥;
2、依法通過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
3、因贈與或繼承、買賣、交換、分割地上附着物引起;
4、因土地交換、機構調整、企業兼併等原因引起;
5、因宗地合併或分立引起;
6、因處分抵押財產取得土地使用權;
7、更改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等。
二、土地使用權變更辦理材料有哪些?
1、土地登記申請書;申報主體資格文件(原件由窗口核實後返還,申請單位為個人的,只需提供身份證複印件):申請單位法人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法人代表證明及授權書原件,法人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
2、土地權屬資料:紅線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原件等;出讓地提供出讓合同及原出讓金及相關税費收取部門提供的費用已繳清的證明;地籍測繪成果、地籍調查表(界址無變化的可以不需要重新指界簽字蓋章,後附原地籍調查表)。
3、有關土地變更的批准文件、會議紀要等;
4、土地涉及抵押、查封的提供抵押權人、查封人同意辦理意見或解押、解封后再辦理;執法監察部門出具的土地非閒置的證明。
三、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程序是什麼?
1、取得出讓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土地用途改變,將直接引起土地出讓最高年限的改變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變化。同時,土地用途的改變,必然發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的變化。因此,《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7條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8條,都規定了土地用途的改變必須取得出讓人的同意或批准。
土地用途是城市規劃的重要內容之一,改變後的土地用途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因此,改變土地用途亦應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2、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用途的改變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因此,土地用途的改變,在取得出讓人和城市[2]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之後,應由出讓人和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並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變更是發生在土地初始登記之後的,包括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贈與土地上建築物引起的、國有土地劃撥、處理抵押財產取得土地使用權等。除了這些,就是土地使用權變更不包括哪些。變更土地使用權必須徵得出讓方和土地管理部門同意才行,需要重新簽署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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