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税費包括哪些?
一、在我國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税費包括哪些?
(一)營業税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2]191號: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税。二、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税。
(二)土地增值税
對2006年3月2日以後發生,以土地投資、聯營的,如果被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被投資人和以土地投資的投資人均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税;如果被投資、聯營的企業為非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説唄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被投資人和以土地投資的投資人均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税。《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税若干問題的通知》: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税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税字[1995]48號)第一條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税的規定。
(三)企業所得税
土地資產出資超過賬面價值的部分應根據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印花税
根據印花税規定,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應當按“產權轉移書據”税目徵收印花税,其計税價格應當以評估機構估價為依據。股東在以土地的使用權作價出資是應該注意到,土地應該是屬於國有土地,集體所有的土地是不允許的,還有出資的土地應該是有償出讓的,免費贈與的土地也是不可以,股東擁有的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不應該在設有抵押或者是擔保的權限。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項目轉讓時,應當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房地產的條件。要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這是出讓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也只有出讓合同成立,才允許轉讓;要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一定開發規模後才允許轉讓。這裏又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屬於房屋建設的,實際投入房屋建設工程的資金額應占全部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二是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應形成工業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方可轉讓。上述兩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轉讓房地產項目。這樣規定,其目的在於嚴格限制炒買炒賣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證開發建設的順利實施。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其中規定了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時應具備的條件。對於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項目,要轉讓的前提是必須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經審查除不允許轉讓外,對準予轉讓的有兩種處理方式:第一種是由受讓方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才能進行轉讓;第二種是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而轉讓房地產,但轉讓方應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作其他處理。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1、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轉讓的土地用於《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項目,即用於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經濟適用住房採取行政劃撥的方式進行,因此,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轉讓後仍用於經濟適用住房的,經有批准權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不補辦出讓手續。
2、私有住宅轉讓後仍用於居住的;
3、按照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
5、轉讓的房地產暫時難以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的;
6、根據城市規劃,土地使用權不宜出讓的;
7、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暫時無法或不需要採取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其他情形。
國家針對個人股東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税費做出了明確規定包括營業税、土地增值税、企業所得税和印花税。嚴禁部分不法分子投機取巧而逃税漏税。公司股東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針對其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也做出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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