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35年到期了怎麼辦?
一、土地使用權35年到期了怎麼辦?
一般來説,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可自動續期。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也就是説,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而《物權法》出台後,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開始在一定範圍內徵求意見,相比於“草案”,“徵求意見稿”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無償自動續期”。但是,當購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需要怎樣進行權利延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費用,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説法。而有關業內人士認為,適當續費是最有可能的。
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説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説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二、為什麼土地使用證年限有35年?
1、但是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使用權人與國土部門只約定了35年的使用期限,也就是説使用權人只繳納了35年的土地出讓金,這種情況那土地使用權當然只有35年呢。
2、第二種情況就是這個地是從別人手上轉讓過來的,而且之前的使用權人已使用一定期限,剩下30年的使用權。所以重新辦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國土部門只會認定35年使用權。
依照我國的相關土地性質,針對於住宅用地,如果已到期的話,可以直接進行相關續期,不需要繳納任何費用。這是我國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住宅問題所進行設立的相關保障,如果涉及到其他地區的話,還是需要繳納一定的土地出讓續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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